在通过降低确诊门槛、简化诊断标准,为患职业病的劳动者提供更为便利事后救济的同时,新办法强化了职业健康管理的规定,把职业病的事前管理提到新高度,形成事后救济和事前管理联通的体系。
据2月23日《工人日报》报道,近日,国家卫健委公布最新《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明确了劳动者可以在用人单位所在地、本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职业病诊断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材料齐全的情况下,职业病诊断机构应当在收齐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诊断结论。没有证据否定职业病危害因素与病人临床表现之间的必然联系的,应当诊断为职业病。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是《职业病防治法》的重要配套法规之一。此次修订之前的《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是原卫生部于2013年2月19日公布的。原办法实施以来,在规范职业病诊断、鉴定工作开展,明确监督管理职责、维护患职业病劳动者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也渐渐暴露出一些问题,比如,对患病劳动者的确诊要求比较高,一些劳动者难以企及;证据链条中的必然性关联度标准比较严,劳动者难以准确提供明确和确凿的证据;鉴定时间比较长,患病劳动者的待遇享受形成空置期等。顺应新时期劳动者期望确诊职业病的门槛有所降低、条件有所放宽、劳动者义务规定有所减少等要求,新修订的办法在职业病鉴定和确认、职业病待遇保障等方面,有了比较明显的突破和进步。
比如,没有证据否定职业病危害因素与病人临床表现之间必然联系的,应当诊断为职业病,弱化了证据必然性标准,缓解了劳动者的举证难;劳动者只需要提供自己掌握的资料,不足和无法提供的部分由用人单位提供,用人单位主体不明确或者不存在的,由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进行调查确认,降低了确诊的门槛。再比如,劳动者申请鉴定职业病的时间不仅大大缩短,而且有了明确的期限限制,鉴定费用有了进一步细致和公平的分配,这些都对劳动者及时享受职业病待遇、畅通获取事后救济的通道,提供了坚实的制度保障。
更为突出的是,在通过降低确诊门槛、简化诊断标准,为患职业病的劳动者提供更为便利事后救济的同时,新办法强化了职业健康管理的规定,把职业病的事前管理提到新高度,形成事后救济和事前管理联通的体系。其中,预防职业病危害因素、控制职业病形成环境和进行科学的职业健康管理,是职业病事前管理的重要内容。
从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预防角度看,职业危害风险因素往往无处不在,提高劳动者的自我保护意识是预防的重要一环。为此,向劳动者普及预防职业病知识十分重要,将劳动者自我防护和用人单位的事前防控结合起来,有效构建职业病预防体系。
从职业病形成环境的控制角度看,劳动者罹患职业病的根源在于劳动环境的不安全,而劳动环境的不安全与生产条件的不匹配、卫生环境的不达标密切相关。一方面,有关方面要根据新技术、新职业的要求,进行生产卫生标准的动态调整和新标准的制定;另一方面,相关部门要不断强化现行生产安全卫生标准的强制达标,督促和倒逼用人单位控制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形成和存续。
从职业健康的管理角度看,有关部门要通过督促用人单位做好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预防和职业病形成环境控制的监测和预警,尽可能将职业病危害消除在萌芽状态,同时,强化可能或者已经患有职业病劳动者的救治和康复,进而形成科学、有序的职业健康管理体系。
职业病是劳动者从事职业活动难以避免、控制的重大职业风险之一,对劳动者的健康和生活质量关系甚大,很多国家都将其纳入工伤保险的范畴。重视和强化职业病的控制和管理,劳动者、用人单位、相关部门和社会各界要形成合力,让相关制度更完善、预防措施更有效、控制手段更精准、健康管理更科学。